为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行为,根据《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》(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)和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》(农办种〔2012〕11号)要求,“全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信息管理系统”(简称种子许可信息管理系统)现已投入使用。为保证种子许可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(一)登录网址。
(二)登录方式。各级发证机关按管理用户方式登录,用户名为六位行政区划代码,具体代码见附件。各级发证机关登录密码现暂定为“1”,登录后请尽快修改(如不尽快修改初始密码,4月20日后将不能正常使用该系统)。
二、生产经营许可信息填报
(一)主要内容1、种子生产许可证:包括单位名称、许可证编号、公告文件号、发证日期、有效期、发证机关及所在地、住所、法定代表人、作物种类、品种(组合)、生产地点、注册资本、联系电话等。
2、种子经营许可证:包括单位名称、许可证编号、公告文件号、发证日期、有效期、发证机关及所在地、住所、法定代表人、作物种类、品种(组合)、经营范围、经营方式、有效区域、注册资本、联系电话等。
(二)生产经营信息填报主体
按照“谁发证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各级发证机关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信息的填报主体。
(三)填报类型
1、对于按《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(农业部令2004年第38号)核发的种子生产、经营许可,部种子管理局已将各地2011年4月前报送的种子生产、经营许可信息录入种子许可信息管理系统。请各级发证机关登录系统进行核对,信息不全或不准确的进行补充完善,尚未录入但仍在有效期内的,由各级发证机关按照填报内容进行补登。
2、对于按照《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》(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)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,各级发证机关一律通过登录系统,使用许可证网络打印系统打印许可证,完成生产经营许可信息自动填报。尚未通过网络打印但已公告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,要及时通过登录系统进行补打。
(一)加强组织领导
各级发证机关要按照职责权限,加强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信息管理,认真组织信息填报工作,确保信息完整、真实、有效。生产经营许可信息填报工作须在2012年4月20日前完成。
(二)启用许可证网络打印
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网络打印,其他打印方式无效。具体方式请按照种子许可信息管理系统自带的帮助栏目进行操作。
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